警惕“有问题找AI”的惰性蔓延
68 2025-04-05 13:13:47
文章评估了汇款、证券、贸易欺诈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的作用,并指出了元宇宙框架下反垄断、限制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中央宏观统筹全国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功能丧失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法学教育基础数据信息的混乱不清。而根据现行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并无组织领导法学教育的职能,因此,所谓加强教育和司法行政两部门对法学教育的指导,其要害在于司法行政部门而非教育主管部门。
这句话是从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地位和重要性来讲的。这项原则要求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好法学教育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在清末变法修律、官职改革过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法部开办京师法律学堂与学部不断试图介入的办学权争端中,就真实反映出解决部门权限划分的矛盾与涉及利益重新分配问题面临的种种困难。首先明确提出了完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目标方向,加强中央依法治国办对法学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法治工作部门要加强实践资源、实践平台和实践机会供给,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相融合。
从人才培养周期较长的教育规律特点,特别是过去高教改革发展中衍生出的诸多顽瘴痼疾来看,一方面,上述目标对于中国法学教育时下的状态是具有挑战性的,但同时又要看到,这些目标背后蕴含的攻坚任务恰恰是极有价值的。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擘画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未来发展蓝图的一份纲领性文件,是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上升为党和国家意志的标志性文件,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虽然通过司法实践填补了一些立法疏漏,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能力仍然十分欠缺。
要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涉外法治的国际话语权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一定会向国外传播。国务院及其下属执法部门要将先进的、能为我国所用的国际法理念和规则融入日常执法活动,尤其要在实践中检验国际法新规范与国内法传统惯例之间的匹配性与适应性,及时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为各级人大和政府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国际法内化机制提供参考。要注重通过涉外法治的建设为构建多边合作格局、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建设公平正义国际法律秩序提供法治保障。此前的国际法律体系是在欧美等国家的主导下建立的,兼具美国对外关系法的封闭范式和欧盟的开放范式两种特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跨国生产生活行为更为频繁,其多方面权益已外溢至一国地域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支持。
西方国家依据权力转移理论和安全困境理论,刻意编造所谓的修昔底德陷阱和金德尔伯格陷阱,对中国产生极度的不信任,国际信任和合作受到严重侵蚀。它们可以在权责领域审查国际法律条文,检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匹配度。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挑战现有的国际秩序,也不是要打造自己的势力范围,而是积极参与构建符合大多数国家需要的国际规范。要加大安全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走私贩毒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以拓宽已有国际执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最后,要采取一定措施帮助我国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进入国际组织工作,增加我国在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席位,切实提高我国在国际组织内部和国际规则制定上的影响力。通过涉外法治建设,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理论的指导和支撑,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这种理论指导和支撑。进入新时代,中国所承担的国际责任也越来越大,要积极主动地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又要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妥善应对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如领事保护、海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等。
后者是被动应对他国挑战、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如《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在这两方面的涉外立法工作都有待加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公平、均衡、普惠、互利、共赢等人类和平发展的重要原则,为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个国家具备保护其本国国民与企业权益的能力、对国际事务的合理介入能力,以及对他国法律不当适用的反制能力显得十分重要。面对其他国家利用竞争中立规则来指责我国企业扭曲市场竞争的问题,我国应制定与竞争中立规则相关的涉外法律条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打破发达国家在规则制定和阐释上的垄断地位、推动国际竞争中立规则的演变和完善。
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通过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 当前,国际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突出问题,全球治理面临许多重大挑战对此,我国应承担大国责任,参与并引领构建符合大多数国家需要的国际规范,系统阐释和积极宣传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让更多国家和人民了解和支持中国方案。在提升涉外执法力度上,对于我国与他国/国际涉外法律相一致的部分,要制定执法实施细则,统一裁量标准,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执法的公平正义。又要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妥善应对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如领事保护、海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等。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机制,提升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执行力。西方国家依据权力转移理论和安全困境理论,刻意编造所谓的修昔底德陷阱和金德尔伯格陷阱,对中国产生极度的不信任,国际信任和合作受到严重侵蚀。
其次,国务院要加快已经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落实进度,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增强国际条约国内实施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法院开展涉外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标准。
其二,同步建立以公检法系统为基础的法治专门队伍和以社会/企业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队伍,为涉外工作的开展提供全方位、针对性、专业化服务。不过近年来此种法律体系的适用性日渐衰退,国际规则急需变革。
要根据涉外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完善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在签订相关国际条约确立国际安排时,我国需特别强调主权国家的地位平等,以防范某些国家的单边主义行动和法律霸权措施。
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合作范式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 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分享、合作、共赢、包容精神,明确表达了我国立足国内,胸怀天下的基本立场,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所依托的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系统观高度契合。2021年1月9日,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和保护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我国立法机构有必要将不同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程序和方式予以规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要注重通过涉外法治的建设为构建多边合作格局、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建设公平正义国际法律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我国在涉外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内在地融入了利益共生、情感共鸣、价值共识、责任共担、发展共赢等深刻而质朴的内涵,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观念与价值引导。要加大安全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走私贩毒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以拓宽已有国际执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在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方面,补短板、强弱项,提高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至关重要。要在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基础上,将我国多年来开展涉外工作的经验和成果——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融入现有秩序,引领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建设。
这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又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南。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奉行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鼓吹美国治下的和平论和民主和平论,任意挑动他国的族群冲突和社会矛盾,严重危及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
进入新时代,中国所承担的国际责任也越来越大,要积极主动地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贸易合作、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国际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和庇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领土、海洋、航空、外空、网络空间等传统和新兴领域的国际法问题,都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观点和立场。在新兴涉外实践领域,要积极参与或主导建立多边合作机制,为国际新规范的制定或新纠纷的解决提供中国方案。通过阐述这些观点和立场,并与相关国家沟通、磋商,可以为现有国际法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完善做出更多有益的贡献。
面对新的国际形势,我国在探索运用法律手段反制裁、反干涉和反制长臂管辖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增强运用法治手段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能力,有效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 要重视推动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 随着各国法治的发展以及跨国交往的推进,民商事法律规范具有域外效力,可以通过冲突规范的法律选择方式进行域外适用,这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
目前,国际涉外法治领域的矛盾和对抗逐渐增多,主要是由各国外交和法治理念的分歧导致,包括我国奉行的多边主义原则和部分国家坚持的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原则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加强涉外执法合作,建立良好的国际执法合作关系 目前,我国公安部已与113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立或参与了129个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同70多个国家的警察部门签署400余份合作文件,牵头或参加了83个国际组织、区域合作组织。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探讨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引领或主导建立多边合作机制,与世界各国达成用法治手段和协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共识,为制定国际新规范、解决国际新纠纷提供方案,合力推动国际规则朝着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